一、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合同法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后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
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四、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贾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五、 經濟補償金扣稅問題:
根據我國規(guī)定和我個人的法律實踐可以總結出:個人與任職受雇的企業(yè)、事業(yè)、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解除,所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分兩種情況:
1、企業(yè)對于工作已經達到一定年限、具有一定年齡或者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yǎng)支付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yè)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經濟補償和那個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原則上可以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于企業(yè)所得稅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勻分攤。具體攤銷年限,由各個省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例如福建省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按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宣告破產,職工從破產企業(yè)取得的補償金(列入國務院試點城市的工業(yè)企業(yè)破產給職工的費用稱“安置費”;未列入試點的企業(yè)和雖列入試點城市但不是工業(yè)企業(yè)的稱“經濟補償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因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收入,包括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相關的法律依據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2001年發(fā)布的《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收入中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外的部分應該計算個人所得稅。具體平均辦法是:以個人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收入中應計算個人所得稅的部分,除以個人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按照稅法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本企業(yè)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法律依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guī)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fā)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掃一掃 關注 收藏 分享到好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