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主管被降至操作崗,獲賠經濟補償金17萬多元
案由:賀雪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任綜合管理部單證主管,其工作崗位為管理崗。2012年10月,保險公司開展主管崗位人員公開競聘工作,要求部門主管崗位人員必須參加此次競聘,而競聘的崗位只有文秘崗主管和行政崗主管。賀雪報名參加并在《競聘報名表》中選擇服從調劑。同年11月,保險公司下發(fā)通知免去賀雪綜合管理部單證管理崗主管職務,后又將其工作崗位調整為客戶服務中心保單服務崗,該崗位屬于操作崗,不屬于管理崗,且薪酬比之前管理崗位有所降低。賀雪未到新崗位報到上班,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7萬多元。
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如通過競崗方式對勞動者崗位進行調整導致勞動者薪酬減少的,應事先對此進行充分明確說明,賀雪雖在《競聘報名表》上確認接受崗位調劑,但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將競崗后有可能降低薪酬的后果告知賀雪,故保險公司的調崗行為缺乏合法依據(jù),應支付賀雪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7萬多元。
法官點評:用人單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權的同時,應保障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可以通過競崗方式對勞動者崗位進行調整,但因此可能導致勞動者薪酬減少的,用人單位應事先對此進行充分明確說明,否則即使勞動者選擇服從崗位調劑,但對降低的薪酬不予認可,用人單位調崗行為的合法性就值得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