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報酬案 董煥平與北京遠達國際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勞動報酬案 董煥平與北京遠達國際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61號
原告(被告)董煥平,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
被告(原告)北京遠達國際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西土城路33號。
法定代表人鐘宣,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秀春,北京琨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與被告報酬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及裁判結果如下:
一、入職時間:2012年4月16日。
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間:已簽訂期限從2012年4月16日至2014年4月15日止的勞動合同。
三、合同約定的員工工作崗位:監(jiān)理工程師。
四、合同約定的每月工資數(shù)及工資構成:月基礎工資1300元,原告試用期工資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80%,離職前實發(fā)月平均工資為6925.72元。
五、欠發(fā)工資數(shù)額:1、關于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3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差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其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合同中明確試用期工資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80%,而作為用人單位應該就崗位工資的數(shù)額進行舉證,被告沒有盡到舉證責任,應承擔相應責任,而從原告提供并經(jīng)被告確認真實性的銀行流水單反映,原告試用期與轉正后的工資大致相當,這就與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為轉正后工資的80%相矛盾,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張,被告沒有支付原告轉正后的工資差額16621.73元(6925.72×20%×12),原告只主張7986.16元,系其自行處分權利,故被告應當支付原告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3日期間轉正后的工資差額7986.16元。2、關于未休年休假工資,原告應在入職一年后享受年休假,故原告的年休假應從2013年4月15日起算,至2013年7月2日辦理離職手續(xù),原告只能享受一天的年休假,被告應當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資764.22元[(6925.72+6925.72×20%)÷21.75×1×200%]。3、關于高溫,被告按北京市相關標準支付原告高溫補貼,而原告工作地點在深圳市,故應按每月150元的標準支付高溫補貼,原告訴求被告支付高溫補貼差額450元,沒有超出法定標準,本院予以支持。
六、仲裁請求:原告請求:1、被告支付其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3日轉正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差額7986.16元;2、被告支付其2012年至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資11310.34元;3、被告支付其2012年6月至10月高溫補貼差額450元;4、被告支付其欠薪利息總額的30%,即5923.95元。
七、仲裁結果:1、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度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3184.24元;2、被告支付原告高溫補貼差額450元;3、駁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請求。
八、訴訟請求:原告請求除欠薪利息數(shù)額為3568.11元外,其他與仲裁請求一致。被告請求判決:1、被告無須支付原告2013年度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3184.24元;2、被告無須支付原告高溫補貼差額450元;3、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九、需要說明的事項:1、關于利息,工資利息訴求沒有法律依據(jù),故原告的工資利息請求,本院不予支持。2、關于鑒定,原告在開庭時提出鑒定申請,后于2015年1月16日聲明放棄鑒定。
十、判決結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原告)北京遠達國際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董煥平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3日轉正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差額7986.16元;(二)被告(原告)北京遠達國際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董煥平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資764.22元;(三)被告(原告)北京遠達國際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董煥平2012年6月至10月高溫補貼差額450元;(四)駁回原告(被告)董煥平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被告(原告)北京遠達國際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5元,由被告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小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鄭智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