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者均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用人單位并沒有立即與其終止勞動合同關系,那么在其達到退休年齡后繼續(xù)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其與用人單位之間是還是勞務關系,就是司法實踐中爭議的事宜。
【】
A公司女職工林某2016年4月已滿50周歲,她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簽訂至2016年12月份。由于至2016年4月其繳費時間不足15年,用人單位同意續(xù)簽社保。2016年7月份,林某被查出患乳腺癌,林某向A公司提出休病假并享受有期待遇,而單位認為因其已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存在勞動關系,只是勞務關系,不受 《勞動合同法》的保護,不享受醫(yī)療期待遇,并要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結(jié)算至8月份并終止其勞務關系。為此林某與公司多次協(xié)商無果,請求裁決她2016年5月至7月與公司勞動關系成立,并享受醫(yī)療期相關待遇。
【評析】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無需任何理由。
我國《勞動法》對于勞動合同的終止有明確的規(guī)定,即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即可終止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就法定退休年齡而言,企業(yè)男職工為60周歲,女職工為50周歲,在管理崗位上工作的女職工為55周歲。
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在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上與《勞動法》相比有所調(diào)整,修改為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這樣的調(diào)整,就導致實踐中出現(xiàn)了一個難題,即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卻尚未領取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可否終止勞動合同?考慮到兩部關于勞動合同終止條件規(guī)定有沖突,為了銜接兩部法律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統(tǒng)一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又予以補充規(guī)定,即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者均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用人單位并沒有立即與其終止勞動合同關系,那么在其達到退休年齡后繼續(xù)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其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就是司法實踐中爭議的事宜。
對此,筆者建議從如下角度來分析該問題:
第一種如果勞動者可以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那么其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應當適用于《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開始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前,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仍然為勞動關系,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后屬于勞務關系;
第二種是勞動者無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那么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有權力單方終止其勞動合同。但若用人單位沒有行使該終止權力,繼續(xù)按照簽訂的勞動合同履行,那么雙方仍然系勞動關系。
本案中林某屬于第二種情形下,即該員工與單位之間仍然屬于勞動關系,應當享受醫(yī)療期待遇,用人單位不能隨時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