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潔員無勞動合同無社保,工資老板私人銀行發(fā)放,突然被辭退 維權獲賠償
保潔員無勞動合同無社保,工資老板私人銀行發(fā)放,突然被辭退 維權獲賠償
保潔員遭遇無故辭退 欲維權卻無證據(jù)證明
公益律師全力求證終還女工公道
女保潔員王玉(化名)與歌舞廳老板張林(化名)之間的勞動爭議的解決過程,重點不是法律條文如何適用的過程,而是一個不斷搜尋證據(jù),以證明其老板是張林、張林是從一家酒店租賃房屋并借用該酒店營業(yè)執(zhí)照進行經營的過程。
“作為一個外地農民工,單憑我個人的能力,是根本不知道應該找哪些證據(jù)、上哪里找證據(jù)的?!蓖跤裾f,幸虧有致誠公益于帆律師的幫助,才將這起無用人單位、無直接證據(jù)、無任何證人的“三無”案件辦了下來,最終讓她獲得了心理平衡和1萬元的經濟補償。
頭一天還在正常上班 第二天變成無業(yè)游民
2012年12月15日,從四川農村來到北京打工的王玉,在一家名叫豪門國際會所的歌舞廳找到一份保潔工作,主要任務是為歌舞廳打掃衛(wèi)生。
歌廳負責人與她口頭約定每月工資2300至2400元,實際工資每月收入為3000元左右。王玉說,她的工資是通過銀行卡打入方式支付的,每次往她卡里打錢的人叫張林。
王玉說,工作期間歌廳均未與她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為她繳納社會保險。2014年5月11日,在沒有任何理由、沒有任何征兆的情況下,突然通知她不用上班了??墒牵鑿d并未向其支付當年5月10日、11日兩天的工資。
“平時見面還打個招呼的人,到了這個時候變得兇神惡煞似的。我不敢多說話,但心里很不是滋味。”王玉說,她不是不能接受被辭退的結果,但總要提前十天半個月說一聲吧,不能讓人頭天還干得好好的,第二天就不用來了。
轉眼間成為無業(yè)游民的王玉,被這個意外變故打蒙了。她心里堵得慌,經人介紹,來到致誠公益農民工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面對“三無”案件
找工商還原真相
于帆律師接待王玉時,她手中只有一張銀行對賬單,上面顯示有個叫張林的人按月往她的卡里打錢。除此以外,再無其他任何證據(jù)。
上網一查,律師也愣了。工商局網站上根本沒有這一號企業(yè)。聽律師說沒有這家單位,王玉也急了。
“我天天上班,門口掛的牌子就是這個歌舞廳的名字?!蓖跤裾f,歌廳在工商局沒有注冊就全完了,白白受人欺負!
律師再問打錢的張林是哪里人?在哪里上班?住在哪里?在哪里能夠找到他?王玉的回答只有三個字“不知道”。
案件一下子陷入困境。
“這是一個典型的三無案件:一是無用人單位、二是無任何證據(jù)、三是與案件有關的唯一一個人也無影無蹤。”于律師說,要想繼續(xù)維權,首先要解決告誰的問題。
“如果真的沒有用人單位,就走張林這個無照經營者承擔法律責任這條路?!辈贿^,于律師首先撥通了工商局的電話進行舉報。工商部門的回復是:這家歌廳不存在無照經營問題,在舉報的地址里經營歌舞廳的是一家酒店。
“有酒店,等于有了用人單位,對案件進展十分有利?!笨陕蓭熉?lián)系酒店的結果是,酒店根本不承認有叫王玉的員工。
不到最后不言放棄
仲裁之時捕捉轉機
酒店不承認王玉是其員工,維權的路也得走下去。于律師幫王玉及時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酒店給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及拖欠的兩天工資。
為掌握充分的證據(jù),于律師要求工商部門出具其舉報事項的書面回復。因為,僅憑口頭答復,在仲裁過程中是不能當作證據(jù)使用的。可是,工商部門拒絕出具書面材料,并稱“你熱線舉報,我們熱線回復很正常?!?/span>
為此,于律師一趟趟地跑工商所。找經辦人不行,找科長不行,找所長還是不行。直到律師準備提起行政訴訟,工商部門才答應出證明,但還要再等等。
時間一天天過去,仲裁開庭的日子越來越近。盡管只有銀行對賬單這一份證據(jù),敗訴的風險極大,但于律師堅持不到最后不言放棄。
開庭時,于律師與酒店的代理人進行溝通,希望酒店看在王玉干了這么長時間的份上,適當給點錢調解結案算了。此時,如果對方代理人還是那句“根本沒有王玉這個人”,這個案件就徹底的敗了!
可對方代理人說:“這不是錢的事,因為我們把房子租出去了?!?/span>
于律師緊接著問:“租給誰了?”“是張林嗎?”對方吃驚地說:“你怎么知道?”
聞聽此言,于律師心中暗喜,斷定就憑著這段簡單對話,案件已出現(xiàn)了有利于王玉勝訴的“曙光”。
看對方漸漸失去戒備,于律師趕緊說:“你們和張林有合同吧,如果有合同這個案件就與你們沒有關系了?!?/span>
“當然了?!?對方代理人說。
“那好,如果我看到合同書就讓王玉撤回勞動仲裁申請。”對方代理人笑了。
欲擒故縱提撤訴
收到證據(jù)再前進
庭審中,于律師提出本案主體可能有誤。因為酒店把房屋出租了,如果屬實,申請人可能要撤回仲裁申請。
于律師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合同未到手,一切都有可能變化。于是,為了麻痹對方,才向仲裁庭作出這一陳述。
仲裁員讓對方拿出房屋租賃合同。質證時,于律師把租賃合同拿到手,邊看邊用手機把證據(jù)拍下來。該合同上面蓋著酒店公章,同時還有與王玉唯一的證據(jù)——銀行對賬單上注明的打款人姓名一致的張林的簽名。
酒店代理人和仲裁員都等著王玉遞交撤訴材料,可于律師一席話讓對方泄了氣。
“看完合同,我們認為這是一份打著房屋租賃旗號,實為違法出租、出借營業(yè)執(zhí)照的行為。為此,酒店作為被申請人應依法承擔用人單位責任。”而后,于律師提出,王玉勞動的場所、工作內容、包括對她的管理,均系該酒店通過張林進行的,為此,酒店應承擔用人單位責任。
對方代理人辯稱,因房屋已租賃出去,故經營活動與他們無關。律師將其舉報投訴后工商查明的事實向仲裁庭做了詳細陳述。閉庭后不久,又將工商部門出具的材料送到了仲裁委。
仲裁裁決員工敗訴
法院判決單位賠償
本以為仲裁結果會對酒店不利,但出來時卻裁決王玉輸了。
這一結果,讓酒店重新振作起來。在法院庭審中,對方代理人一反原來的低調姿態(tài),大談什么企業(yè)經營權由張林負責并不違法,張林招用王玉與酒店無關,酒店即使違法也應由行政機關處理,與承擔用人單位責任無關等等。
針對酒店的上述主張,于律師指出,《勞動合同法》第93條規(guī)定,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未取得或喪失營業(yè)執(zhí)照的情況下,借用他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進行經營的,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guī)定,借用單位與出借單位的應負共同責任,訴訟時應列用人單位和營業(yè)執(zhí)照出借方為勞動爭議當事人。因此,酒店應與張林共同承擔違法使用并解除王玉勞動關系的責任。
接下來,于律師從國家大法談到工商管理等具體規(guī)定,從工商管理談到娛樂場所特殊行業(yè)管理,從法院判決案例談到本案事實,層層分析擺事實講道理,直駁對方無招架之力。
不久,一審判決出來了。判決酒店給付王玉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萬元。
考慮到酒店一定不會善罷干休,王玉對此判決也提起上訴。
為了證明張林與酒店無關,二審法官讓酒店提交了張林的社會保險查詢記錄,記錄顯示張林的確不是酒店員工。同時,酒店在二審中還提交了不少張林向酒店交納房租、水電費用的收據(jù)。
針對張林社保信息,于律師提出,張林作為一名專職律師,其與酒店合伙無故辭退員工的行為是知法犯法,其交費收據(jù)與租賃合同也有矛盾之處,進一步證明該租賃合同是虛假的。這說明張林與酒店之間一定有利益關系。如果對方錯誤,將采取相應措施讓酒店和張林除賠償王玉外,還要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在雙方僵持之時,二審法院進行調解。酒店同意調解,并在調解書作出后當庭向王玉支付了1萬元現(xiàn)金。至此,一個“三無”案件,最終為當事人贏來應得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