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工 趙順生:我是從河南老家來到北京打工的農民工,從2013年7月起,被一家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入職后簽訂了三年合同,然后將我派遣到一家運輸公司工作。
2015年4月,我在工作中受傷,此后未進行工傷認定。從2015年5月1日起,運輸公司停止了我的工作,因我有傷需要在家休養(yǎng),勞務派遣公司表示每月可以按北京市最低工資給我發(fā)薪水,但當時到手只有1200元,單位說得扣社會保險費,所以我領到手的工資數額比北京市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要少幾百元錢。
從今年4月起,公司每月發(fā)放1400元工資,說雖然最低工資標準漲了,但費的標準也提高了。我想咨詢一下:單位發(fā)給我的最低工資里面,是否包含了社保費?在這方面是怎么規(guī)定的?
魯晶晶:您好,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是不含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的。
根據我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中明確規(guī)定,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guī)定另行支付:(一)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二)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三)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四)根據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