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追回欠薪須掌握“欠薪”證據 有勞動合同≠存在欠薪
想追回欠薪須掌握“欠薪”證據 有勞動合同≠存在欠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指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由此看來,證據是決定當事人勝訴與否的關鍵。那么,在追索欠薪的訴訟中,者掌握和應用哪些證據勝算才大呢?
【】有勞動合同≠存在欠薪
2016年6月11日,劉琳萍以公司拖欠其兩個月工資為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依據是自己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其月工資為4800元,而公司一直未支付。半個月后,公司提出答辯稱,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月工資和沒有向劉琳萍發(fā)放過工資屬實,原因是劉琳萍一直沒有前往公司上班,公司沒有對劉琳萍實際用工,因此,劉琳萍無權向公司索要工資。鑒于劉琳萍未能提供自己已經上班的證據,法院最終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點評】
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一方面,發(fā)放公司以勞資雙方存在為前提,而《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笨墒牵瑒⒘掌嘉吹焦旧习?,公司自然不存在用工行為,彼此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另一方面,《關于貫徹執(zhí)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guī)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倍鴦趧訄蟪晔莿趧诱吒冻鲶w力或腦力勞動所得的對價,體現(xiàn)的是勞動者創(chuàng)造的社會價值。劉琳萍沒有付出勞動,也就不能僅憑勞動合同索要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