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發(fā)生工傷后如何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鑒定】發(fā)生工傷后如何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發(fā)生工傷后如何進行能力鑒定?
職工發(fā)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向有管轄權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并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的有關資料。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其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殘情發(fā)生變化,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復查鑒定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的費用由誰承擔?
答:已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未參保單位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的費用由單位承擔。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 應當在收到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再次鑒定后未改變初次鑒定結論的,再次鑒定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